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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11946********,汉族,户籍所在地汉中市南郑区*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 儿子张某甲在其院墙上加盖彩钢棚时,被害人何某某等人以影响采光为由阻拦施工,双方发生争吵。张某某到何某某家理论时,何某某用茶缸将张某甲面部砸伤,张某某将何某某推倒在地,后二人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张某某评定为轻微伤,何某某评定为轻伤一级。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某向被害人赔偿各种经济损失,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何某某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张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张某某已向被害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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