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91********,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街**小区**栋**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来到石家庄桥西区新石北路**大楼楼下烟酒店内,因烟酒店老板即被害人李某某要关店,劝其尽快离开,双方发生口角,张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头部、面部,致其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事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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