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羊二庄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7日早上9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母亲刘某某出门倒垃圾与本村老者张某甲相遇,两者对话争执期间,张某某上前将张某甲打倒,张某甲受伤住院,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伤情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赔偿谅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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