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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8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羊二庄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7日早上9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母亲刘某某出门倒垃圾与本村老者张某甲相遇,两者对话争执期间,张某某上前将张某甲打倒,张某甲受伤住院,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伤情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赔偿谅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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