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77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上午,在乐清市城东街道某某头盔厂,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头盔编号与被害人叶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并推搡被他人拉开。后张某某动手打叶某某并将其推倒在放头盔的框里,致被害人叶某某左侧第4、5肋骨骨折。经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叶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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