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6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现住建德市**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小区垃圾分类处因垃圾分类投放问题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争执,被害人在抽拿其所扔垃圾袋时不慎将袋内污水溅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身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心生不满遂用右拳朝被害人黄某某左侧肋骨处打了一拳并推了被害人黄某某胸口一把致其后退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黄某某受伤致左侧第8、9、10肋骨骨折,左肘部及左前臂多处皮肤擦伤,右手拇指指曲腱损伤,右手拇指软组织轻度挫伤;其左侧第8、9、10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费用共计6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和解取得谅解、初犯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