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妻子肖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当天傍晚,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均系肖某某干哥哥)在黄某乙家中设宴调解,席间因黄某甲反复指责张某某,双方发生言语冲突,继而推搡,张某某报警,民警赶到对双方进行教育后离开。张某某随即离开,后又返回黄某乙家意图喊肖某某一起回家,但肖某某不回应,黄某乙拒不开门。张某某多次用肩膀撞门,黄某乙遂持菜刀站在门后,在张某某再一次撞门时,黄某乙即开门朝张某某头部砍了一刀,张某某左手夹住对方右手臂,右手夺过菜刀自右上往左下朝黄某乙腿部砍去,致黄某乙腿部受伤倒地。黄某甲见状拿起割草刀朝张某某头部砍去,被张某某抬手格挡,刀尖砍在张某某的前额处,张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夺过割草刀朝黄某甲头部砍了一刀,致黄某甲左侧枕部及左侧下颌受伤,张某某随即放下刀具、报警。经鉴定,张某某额顶、额面部累计创口长度为7.6㎝,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黄某乙左髌韧带完全断裂、左侧髌骨骨折、左膝部外侧8.5㎝弧形创口及右小腿下段内侧1.4㎝创口、面部软组织挫伤,综合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黄某甲左侧顶枕部、左下颌部面部皮肤创口长度累计为8.2㎝、左侧顶骨开放性骨折,综合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人身安全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为保护自身权益反抢刀具砍伤黄某乙和黄某甲,致二人轻伤二级,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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