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十茅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23221975********,汉族,高中文化,系重庆****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重庆垫江县**镇**村**组,现住十堰市茅箭区**街**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5日经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2时许,在十堰市茅箭区**湾*号***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感情纠葛同叶某某(系张某某前女友)、黄某某发生争执,后张某某对叶某某、黄某某二人进行殴打,致黄某某胸部受伤。经鉴定,黄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已赔偿受害人的各项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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