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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63********,汉族,武汉**局**,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口区**巷**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11月14日15时许,在本市武昌区**路**号**栋**单元**楼**之间的平台上,因晒被子一事与邻居蔡某某发生纠纷并互殴,遂拿起平台上放置的花盆将蔡某某头面部、肩部等部位砸伤,经鉴定,蔡某某右锁骨远端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张某某于2020年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已对被害人蔡某某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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