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岸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6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医院**院院长(自报),户籍地为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9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夫妇在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路**号**小区**座**室自己家门口与孙军夫妇因家庭纠纷相互打斗,孙军拳脚殴打张某某面部,导致张某某右侧鼻骨尖端骨折,左侧鼻骨额突根部骨折,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掰别致孙军右手第1指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后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孙军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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