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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绰号“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0时许,舒某某与张某乙因房屋地皮问题发生口角之争,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事后,张某丙(舒某某之女)、张某甲(舒某某儿子)来到张某乙家理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其姐姐张某丙与张某乙拉扯头发、扭打在一起的时候,将张某乙踢倒在地,并用脚朝被害人张某乙头部、腰部踩了几脚,随后,被人劝开。经鉴定,张某乙的人体损伤属轻伤二级。

2020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0000元整,并与被害人张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张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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