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居委会**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怀疑妻子戴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出轨,便意欲对马某某进行报复。2019年11月8日2时许,张某某将马某某骗至溆浦县水东镇银湖村坨坪坳路段,使用一根木棒对马某某进行殴打。殴打之后张某某又立即拨打120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治疗,并主动报警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 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11月24日,张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7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 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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