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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农民。户籍地甘州**镇**村**社,住址同户籍地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甘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1日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1时许,在甘州**镇**村**社**北侧玉米地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魏某某发生厮打,造成魏某某左侧第4、5肋骨骨折。经张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31日,张某某与魏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魏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经过协商赔偿,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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