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乡**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靖远县**镇甘肃**新材料有限公司职工宿舍楼门前,因感情纠纷和张某甲发生争执,张某某用木方子朝张某甲的头部左侧击打,致张某甲受伤被送至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11月23日,经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张某甲头部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支付了张某甲医药费及2万元精神补偿费,并得到张某甲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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