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于2020年4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7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12日下午,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张某某等人至盐城市亭湖区**路**小区西门处,欲接收该小区物业管理,后与原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发生矛盾,被害人刘某某作为原物业门卫拒绝对方进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二人遂发生推搡,后在推搡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用手将被害人刘某某摔倒在地。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左侧第3、4、5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经查,2019年11月12日中午12时左右,被害人刘某某在上班途中骑电瓶车与他人所骑电瓶车相撞并报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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