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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盖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盖州市**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4月20日被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6日被盖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7年3月3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0日被盖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盖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7月19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将被害人梁某某打伤。造成梁某某骶尾部第5骶骨1、3尾骨骨折,经营口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盖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被害人的损伤是张某某造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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