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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2日被礼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2020427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早上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被害人郭某某(张某某四娘)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撕打,在此过程中,郭某某用木棍将张某某头部打伤,张某某用砖头、拳头撕打郭某某腰部、背部、胸部等,二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礼县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张某某伤情:1.头皮裂伤。2.头皮下血肿。

经礼县第一人民医院诊断:郭某某L2-L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

经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郭某某伤情1.腰部外伤,腰椎2、3、4、左侧横突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经甘肃省礼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张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张某某到案后能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砖头)返还侦查机关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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