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省莒南县人,中国**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莒南县**号楼**单元**室。于2021年1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多年前因故产生矛盾,2020年11月20日20时左右,在莒南县火车站家属院*号楼*单元门口,张某某与曹某某因琐事互殴,致曹某某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框内壁及框下壁骨折,多部位皮肤软组织擦挫伤,经鉴定,曹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张某某与曹某某于2021年1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某赔偿曹某某56万元,曹某某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本案系邻里、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导致伤害行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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