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街道**社区**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杨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在播州区南白办事处白锦社区新黄金时代KTV喝酒唱歌时,见被害人钟某某打了李某某一拳,便持啤酒瓶砸钟某某头部,致钟某某的脸部受伤。经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钟某某所受之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现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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