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王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公民身份号码6102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在王益区**镇**村**号,系该村村民。该张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崔某某同为王益区**镇街道**药店员工,2020年3月21日09时许,二人因工作琐事引发口角并相互谩骂,后张某某在崔某某脸上打了一拳,二人即撕扯在一起,撕扯期间张某某抱着崔某某一起倒地,在继续撕扯中造成崔某某左侧第7-8肋骨骨折,张某某脸部被抓伤。后经王益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崔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谅解书、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自愿与被害人崔某某达成和解,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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