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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润检四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木工,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街道**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乡**居委会**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镇江市润州区吕家湾健身广场旁观被害人徐某某等人打扑克牌,期间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徐某某面部,致其头面部挫伤、鼻骨骨折及右侧上颌骨骨折,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和被害人签署了《刑事和解协议书》,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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