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4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街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凌晨2时许,在陇南市武都区桥头小吃市场门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何某某、王某某琐事发生口角引起打架,期间,张某某用水泥块将何某某脸部致伤,后经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何某某伤情:鼻骨骨折;鼻开放性伤口;眉弓裂伤;鼻中隔偏曲。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何某某本次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0年6月2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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