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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公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30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 **镇**街**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10月22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5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靖州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18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靖州县**镇**公司门口对杨某某实施了殴打,经靖州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进行伤情鉴定,杨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靖州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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