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逊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住逊克县**烧烤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逊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逊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宋某某与代某某两次到**烧烤店饮酒,至当日晚24时30分许,宋某某与代某某二人在白天饮酒未清醒的状态下再次来到烧烤店要喝酒吃饭,此时该店工作人员已下班,只有店主张某某、妻子孟某某和两岁的女儿在店中居住生活。宋某某与代某某来到包间,老板娘孟某某为其准备了疙瘩汤和啤酒,二人在饮酒中发生争吵,宋某某给朋友吴某某发微信让其到**烧烤店,吴某某到后三人继续饮酒至次日凌晨一时许。期间,宋某某摔坏玻璃酒杯并将自己的左手指划伤出血,之后,在喝酒过程中宋某某与吴某某发生争吵并将吴某某打到在地;代某某不喝了要回家,宋某某不高兴就用啤酒瓶子砸向代某某,代某某用塑料盆打向宋某某之后跑到烧烤店室内门口处,宋某某又用啤酒瓶子砸向代某某没有砸到,啤酒瓶子砸中在烧烤店内的孟某某腿部。此时,代某某跑出店外,烧烤店老板张某某见状第二个跑出店外,之后宋某某第三个跑出店外欲追打代某某。在烧烤店室外门口处,张某某怕宋某某继续追打代某某就劝说并用手拦住宋某某,宋某某不满,用右手扇打张某某一耳光,双方发生撕扯并共同倒地,张某某按住宋某某说:你在打我我就报警了。在宋某某不挣扎后说自己的胳膊痛,双方从地上起来后,宋某某进入烧烤店结账,之后与吴某某打车去医院。经鉴定宋某某右肩部损伤(锁关节脱位)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黑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逊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