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87********,蒙古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林场临时护林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在喀喇沁旗美林镇旺业甸村兰州拉面馆门前,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汽车停放在克某某所开兰州拉面馆门前,致使克某某开门出入不便,之后克某某将一辆轿车停放在张某某的汽车后面,致使张某某的汽车无法驶出,双方在挪车过程中发生纠纷互相辱骂撕打,张某某用拳头殴打克某某头部、面部、鼻子等部位,打架过程中克某某和马某某、韩某某共同对张某某进行追逐殴打。致使张某某、克某某受伤住院治疗。2020年3月27日,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克某某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4月2日,张某某取得被害人克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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