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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_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90********,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怀安县**局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住怀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怀安县公安局定,于2020年9月4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怀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怀安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1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剑锋,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0时许,在**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张某某与孙某某办理离婚期间,孙某某和其母亲王某某到张某某家中拿衣服,后张某某回到家与王某某发生争吵并动手打架,过程中导致王某某受伤。经怀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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