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杀人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8197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住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子世菊,云南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陈某某购买了张某某在**小区二期**栋**单元**室,于2019年2月2日请小区物管对太阳能热水器进行清洗,物管安排陆某某、和某某前往清洗,在清洗过程中未发现问题。陈某某的女儿陈某甲在该房子居住到2月24日离开丽江回学校读书。2019年3月20日左右,陈某某在使用水的过程中发现有臭味,随即与物管联系,物管称可能是长时间没有使用导致出现异味,让其经常回来放水循环,陈某某听从物管建议后经常回来放水;之后的一天回来放水时,使用太阳能的水对购买的桑葚浸泡、清洗,到21时许,自己出现了呕吐、拉肚子的症状,该症状持续了三天。一直到2019年4月25日,陈某某发现**室的水还是有臭味,便打算更换太阳能热水器,4月26日经朋友杨某某介绍的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师傅杨某家来到陈某某家进行更换太阳能热水器的过程中,在楼顶自家的太阳能水箱内发现有农药味,水面漂浮有玉米粒、瓜子及一个“溴敌隆毒饵”的包装袋,杨某家将袋子捞出拿给陈某某看后陈某某拨打电话报警。

经工作发现陈某某购买**小区二期**栋**单元**室的房产的过程中,一名叫张某某的男子通过发信息的方式对其进行威胁、恐吓,让其不要够买该房产,如果购买的话就要让其不好过;陈某某没有听从张某某的威胁,从房产所有人张某某手里购买了该房产。2018年7月20日,张某某以该房产为自己所有,要将该房屋所有权过户到自己名下为由将张某某、陈某某起诉至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3日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张某某多次打电话给张某某、陈某某进行威胁,说要把两人都杀了之类的话。2019年5月29日,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家太阳能内提取的检材做了毒物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物证中均未检出溴敌隆、大隆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