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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杀人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70********,汉族,文盲,农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1日、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23日、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晚,被害人朱**因怀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想前往江西省**市其儿子朱某甲家而心生不满,张某某害怕被打遂躲至其邻居程**家中,朱**将张某某强行带回并将其劝架的侄子朱某乙送走后,将房门关住并从房间写字台抽屉内拿出一把刀,边走边骂,并用刀戳向张某某前胸,张某某便用手将刀握住,后朱**对张某某的脸部及身体进行殴打并声称要给“龙王爷”献血,在此过程中,张某某夺刀将朱**戳至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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