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19〕18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8********,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镇**村,住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因不堪忍受被害人何某甲酒后家庭暴力,于2018年夏天再次受到何某甲酒后家庭暴力后,产生偷偷让何某甲服用水银损害其脏器,达到让何某甲主动戒酒的目的,并通过手机百度查询了解水银的毒性,知道人在服用水银后如不及时治疗会对人体脏器造成损害,大量服用水银具有致人死亡的可能性,多次购买体温计收集水银藏于家中准备作案。
2019年7月3日夜,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与被害人何某甲再次产生矛盾。7月4日夜,何某甲酒后回到家借酒闹事,张某甲与其10岁的儿子何某乙躲在卧室不敢开门,何某甲将椅子摔坏、花盆摔碎,又从厨房拿菜刀砍张某甲卧室门,并扬言要杀张某甲母子,张某甲当晚报警并向其公公婆婆求助,但何某甲对大家的劝说并无悔改之意。张某甲在何某甲的母亲吕某某劝说下,当晚和其儿子何某乙就宿宾馆。7月5日上午8点多,张某甲回到家中在何某甲提出要喝水时,趁机将提前收集的水银放入水杯中让何某甲喝下,自己离开家去婆婆吕某某店里帮忙。当天下午一点多,何某甲发现自己口中和水杯中有水银,怀疑张某甲并质问是否是其所为,张某甲不予承认,并将提前准备好的行李带出家寄放一副食门市。后何某甲到医院检查,发现体内有大量水银,怀疑有人投毒,遂报警,后经治疗,何某甲无生命危险和脏器损伤。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何某甲血液(两次采集)、尿液中的汞元素的质量浓度分别为2.5ng/ml、1.7ng/ml、4.4ng/ml。对身体未造成明显伤害。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被害人有过错,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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