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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驻驿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村委**庄**号,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大道**小镇**单元**楼**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魏某某(张某某前妻的哥)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与**路交叉口的1亩多土地租赁给马某某10年,双方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马某某在此经营“**烧烤城”。2019年3月,魏某某向张某某提出收回场地另做他用,张某某随即与马某某协商收回场地,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19年3月3日凌晨7时许,张某某指使他人使用钩机将马某某的“**烧烤城”院墙和大门损毁。经鉴定,张某某损毁的水泥立柱、方钢大门、LED灯发光字招牌等价格为人民币17560元。

另查明,案发后张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土地所有权人魏某某三方签订协议书,张某某赔偿马某某3万元,马某某租赁期至2019年10月31日,不再收取六个月的租金。双方之前签订场地租赁合同自动解除。

本院认为,不起诉张某某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不起诉张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本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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