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四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68********,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路*巷**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同年9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张**到大田县**镇***村“牛栏垵”山场下方自有农田处种植杉木。张**为了多种植些杉木,就私自用柴刀将农田旁“牛栏垵”山场中的二代萌芽林阔叶树、杉木等林木砍毁,后种上杉木苗。山场中有6株较大的阔叶树因柴刀砍不动,保留在现场。2019年5-6月份,张**到山场管护时,看到之前遗留的6株阔叶树枝叶茂密,影响到新种植杉木的生长,于是用柴刀将该6株阔叶树的根部进行环绕圈砍,让其慢慢脱水枯死。经林业技术鉴定:张**在**镇***村“牛栏垵”故意毁坏林木共计284株(其中阔叶树幼树63株),立木蓄积4.6734 立方米,被毁坏的林木价值共计 2289.6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毁坏林木,但未达到追诉标准,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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