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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沭阳县**镇**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抓获后临时羁押于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6月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陈某某因买卖房屋发生矛盾,为了报复陈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多次到本县耿圩街中城花苑小区南侧陈某某家门面房,采用向玻璃门窗弹射弹珠、堵锁眼、喷漆等手段故意毁坏财物。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257元。

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方达成了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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