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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一部刑不诉〔2020〕18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5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浙江省**镇**村**号**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本县丹东街道赵岙村“十六灶”饭店路口,因发现其前妻陈某某与冯某某约会而心生怨恨,遂用铁棍将冯某某停于该处的保时捷卡宴轿车玻璃砸破。经鉴定,车辆被损价值共计人民币22 147元。

2020年2月2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冯某某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象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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