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村,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3日18时,因张某某与陈某某闹离婚发生争执,张某某将陈某某驾驶的冀******白色**轿车砸坏,经鉴定该车损失价值为5017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该案系因家庭矛盾引起的纠纷,民事部分已赔偿且已得到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
本院申诉。
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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