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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3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村,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广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3日18时,因张某某与陈某某闹离婚发生争执,张某某将陈某某驾驶的冀******白色**轿车砸坏,经鉴定该车损失价值为5017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该案系因家庭矛盾引起的纠纷,民事部分已赔偿且已得到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

本院申诉。

                               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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