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5********,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6时许,张某某驾驶摩托车与吴某驾驶的宝骏牌面包车发生碰撞。次日凌晨1时许,张某某和吴某某在广西浦北县**镇**附近吃完夜宵时,张某某想到吴某的面包车可能停在**酒店附近,于是张某某和吴某某来到**酒店,张某某发现吴某的面包车停在**酒店的停车场旁。张某某随即让吴某某打砸吴某的面包车。经鉴定,被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5143元。
2020年1月9日,张某某自动到张黄派出所投案。同日,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双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浦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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