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130202195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里**园**楼**门**号,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府**楼**门**号。2019年4月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被害人陈某某之前曾将冀B3****雷克萨斯轿车停放在自己的车位上,故其对被害人产生不满。2018年10月7日、2019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先后两次使用钥匙将该汽车的车身划坏。
经鉴定,冀B3****雷克萨斯车于2018年10月7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100元;该车于2019年1月10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6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以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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