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Z18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3号**居**栋**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家住本市福田区**路**号**居**栋**房,被害人郑某甲系其楼下**房的业主。2019年底,被害人郑某甲对**房进行装修施工,并将阳台顶部用玻璃封起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为楼下阳台搭建的玻璃顶影响其客厅采光,先后向小区物业、街道办执法队投诉,还打了市长热线反映情况,但一直未得到回复。2020年1月17日14时许,因楼下又开始施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便持铁锤从自家客厅窗户爬到楼下搭建的玻璃顶上,用铁锤将四块玻璃砸坏。经鉴定,涉案损失物品价值人民币7639元。
2020年3月2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同年4月14日,被害人郑某甲向公安机关递交《和解书》、《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铁锤一把;2.书证:被不起诉人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和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7.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8.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被害人有过错在先,被不起诉人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且到案后认罪认罚,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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