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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_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42619******113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莲峰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渭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给邻居张某某家帮忙打院。当晚20时许,张某某在张某某家喝完酒准备回家,刚从张某某家出来就听见有人吵架,便来到程某某家门口,看见程某某、程某某与邻居程翻宝因琐事发生口角,之后张某某也与程某某发生口角,双方撕扯在一起并相互在对方脸上打了几拳。撕扯过程中,张某某又将程某某摔倒在地上,并朝程某某的脸部踏了两脚,最终致使双方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程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张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张某某和程某某自行和解,张某某赔偿程某某人民币4400元并取得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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