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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1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3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月27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9日到2019年6月19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的裸照发给父母为由,敲诈勒索5000元人民币,随后在海淀区**园**园转账3544元人民币,后转账400元人民币给李某某。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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