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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句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42001********,汉族,高中文化,**学院学生,住句容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苍山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汪某某、杜某某在句容市**镇**酒店**号房间内,以索要处理被害人杨某某与他人纠纷所产生的费用为借口,以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杨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转账共计人民币1000元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并打下一张人民币5500元的借条。因被害人杨某某及时报警,敲诈勒索未得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协助抓捕同案犯杜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退赔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口头谅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立功、未遂、退赔、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句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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