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栖检诉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 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62********,汉族,初中文化,修理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栖霞区**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玄武区**村**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孙某某、肖某某、魏某某、陈某甲(均另案处理)与被害人陈某乙、姚某某均在倪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园**幢**室的麻将档进行赌博。当日20时许,孙某某以看见陈某乙及其同桌人金某某(身份不明)打手势为由,怀疑二人打麻将作弊“出老千”。孙某某在与其友微信沟通后,坚称陈某乙、金某某“出老千”,并拿取厨房菜刀在桌面拍打,要求陈某乙、金某某退出赌资,金某某向孙某某转账钱款后离开。此时到场的肖某某得知现场情况后,对陈某乙进行殴打,孙某某见状共同对陈某乙采用拳打脚踢方式进行殴打,要求陈某乙退钱。随后,魏某某、孙某某因怀疑与陈某乙同来赌博的姚某某也“出老千”,魏某某、孙某某、肖某某对姚某某进行殴打。陈某甲虽未动手,但明知赌资未输给陈某乙、姚某某,也言语向二人索要钱款。孙某某、肖某某、魏某某、陈某甲要求陈某乙、姚某某采用微信转账方式转账给孙某某人民币3400元,转账给魏某某人民币2000元,转账给肖某某人民币6000元,转账给陈某甲人民币3000元。陈某甲等人表示收到钱款不够,仍要求被害人退钱,肖某某与陈某乙、姚某某商谈继续转钱,此时档主倪某某男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场,得知情况后,用手打姚某某后脑勺一巴掌,声称要喊活闹鬼来并要求被害人退钱,后陈某乙、姚某某再次转账给肖某某共人民币9000元,肖某某从索要钱款中转账人民币1000元给魏某某、转账人民币7000元给陈某甲。
2020年10月2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案发后,孙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6900元,肖某某退缴人民币15000元,魏某某退缴人民币3000元,陈某甲退缴人民币10000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陈某乙、姚某某损失各人民币2000元,已取得陈某乙、姚某某谅解。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微信截图、谅解书、证人赵升付、倪某某等人的证言、张某某及孙某某、肖某某、魏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未获利分赃、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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