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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肃宁县******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20年7月9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肃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肃宁县公安局侦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给被害人闫某某发微信想借八万元钱,被害人闫某某未借给张某某。张某某便通过他人传话闫某某不借给其钱就举报闫某某公司偷漏税。经多人劝导下,张某某仍不听劝,于7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北京举报闫某某在北京开的公司偷漏税。后于7月18日晚在**足浴门口张某某喝酒后找到闫某某,并辱骂、恐吓,当时在场的郭某某在劝解张某某过程中被张某某咬伤。经鉴定,郭某某之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此案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张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肃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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