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166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住安徽省定远县**镇**村**号**室,现住台州市黄岩区**前街道**村。2016年8月18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张某某、单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早上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怀疑其妻子与杨某某有不正当关系,遂叫来单某某一起,将杨某某约至黄岩区西城街道岙岸村城新大桥下的永宁绿道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用皮带对杨某某进行抽打,单某某也上前踢了杨某某一脚,后单某某提出索要钱财,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言语威胁方式迫使杨某某当场通过微信转给张某某5000元钱,并答应在6月底前再给付张某某5000元。6月3日被害人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家属退赔给被害人杨某某5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同案犯单某某的供述,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崔某某的证言,手机转账截图、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退赔赃款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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