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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9********,汉族,专科毕业,建筑从业人员,自贡市人,住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5日经本院决定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明冬荣,四川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2020年1月3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28日补充侦查后重报;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26日补充侦查后重报。

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金某某与廖某某因**路项目招投标质疑函事宜电话协商未果后,指使张某某与廖某某在七禧茶坊见面,并在其授意下与对方协商撤回质疑函需给付补偿金50万元,后廖某某取款2万元现金由张某某代金某某收取。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认定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张某某实施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等手段取得被害人财物的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从张某某处扣押的涉案财物,建议移送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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