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6日、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1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称其被海城市**局工作人员王某某以缴纳养老保险享受退休养老待遇为名诈骗人民币20万元,后返还4万元。其认为王某某是**公职人员,**信息局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海城市**局告知其被骗的事属于刑事案件应该去公安机关报案后一直没去公安机关报案,想通过上访来解决问题。其于2019年国庆前提前进入北京市打工,在与海城市**镇**办主任张某甲电话通话中称要于70周年国庆期间在北京“我穿个红色的旗袍手里拎着灯笼,我不想落在你们手里,你看我怎么作”、“十二万,额外给我五千块钱,这事我永远不告了”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在北京市房山区被海城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