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1号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街道**组**号,2003年4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11月18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11月10日至2017年11月25日)。2019年6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许某,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2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2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了大祥区**社区**城项目的承建权,2016年夏季,该项目动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夏某某想要承包该项目的附属工程,遭到拒绝后,便通过阻工向开发商施加压力,最初,由张某乙、张某甲、夏某某三人及家中亲属到工地阻工,公安机关处警后,为逃避打击,便指使家中老母亲(张某某母亲翁某、张某甲母亲羊某、张某乙母亲夏某、夏某某母亲曹某)到工地阻工闹事,更花钱雇请**社区唐某某、张某丙、罗某某、胡某某等人包团到工地蛮橫阻工,致使该项目一直被阻工到2017年3月份,长达半年之久。期间,火车南站街道及**社区介入协调处理,杨某某组织彭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张某乙及开发商陈某某、禹某某等人在大祥区**路**餐馆聚餐,席上,张某某与张某乙提出要承包**城项目附属工程,且要入股,如不答应就要让项目停摆(即继续以阻工方式阻止项目动工),饭局不欢而散。之后,经杨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等人从中多次协调,最终商定由开发商补偿张某某、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45万元,起初,陈某某从开发商手中接过该笔赔偿款后,张某某等人担心会触犯法律,不敢接受,后经由杨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等人与开发商协商,虚拟了一份《小区配套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帮张某某等人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打击。最终,**城项目开发商迫于压力,被迫支付45万元至**社区,经彭某某、陈某某转交张某乙36万元钱(对外称以购买社保名义分发给张某某母亲翁某、张某甲母亲羊某、张某乙母亲夏某、夏某某母亲曹某每人9万,实际系敲诈勒索犯罪所得),之后,阻工人员退场,**城项目历经长达半年阻工,才得以开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证实张某某参与或者指使其母亲翁某阻工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2、证实张某某与张某乙、张某甲、夏某某系共同犯罪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3、无足够证据证明张某某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4、证明张某某或者其母亲翁某收取9万元补偿款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020年2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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