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诉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沭阳县**镇**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胡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听取了胡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本县**镇**村村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腿部天生残疾)以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未按照自己愿望处理纠纷等为借口,故意绕开司法诉讼程序,肆意利用自己天生残疾,多次到江苏省信访局、省公安厅等地非法上访。在上访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访考核压力,多次敲诈时任本村支部书记胡某某等信访干部,共计勒索人民币9000余元。现分述如下:
1.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政府职能部门未处理其与村民宠某某地界纠纷等为借口,利用信访考核压力,采用到省信访局上访的手段,勒索胡某某人民币1800元。
2.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地界纠纷未处理等借口,利用信访考核压力,采用到省信访局、省公安厅身着“状衣”上访的手段,勒索胡某某人民币1500元。
3.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地界纠纷、家中被偷未处理等借口,利用信访考核压力,采用到省信访局上访的手段,勒索信访干部耿某某人民币1500元。
4.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地界纠纷未处理等为借口,利用信访考核压力,采用到省信访局身着“状衣”上访的手段,勒索本县桑墟镇司法所长徐某甲人民币2000元。
5.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地界纠纷未处理等为借口,利用信访考核压力,采用到省信访局上访的手段,勒索时任本村村主任、信访干部徐某乙人民币2900元。
经本院检委会研究,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也没有进一步查明空间,决定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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