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王耀花,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11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2020年2月12日至2020年3月12日)。
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9月15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西固区**村**路口工地找到魏某某,以魏某某在施工期间将其土地挖掘毁坏为由,敲诈勒索魏某某,后经协商,魏某某微信转账给徐某某5000元。
2、2018年10月29日凌晨1时至2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甘N*****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在**村至**桥头南马路处堵住受害人钟某某的两辆工程车,不让其通行,敲诈勒索钟某某现金10000元。
3、2018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其家门前便道上堵住受害人孔某某的施工车辆不让通行,次日在张某某家中敲诈勒索孔某某现金5000元后放行。2019年3月3日孔某某的施工车辆在下山时需经过张某某家门前便道,因张某某在其家门前便道安置限高杆致使车辆无法通过,随找到张某某协商此事,被张某某敲诈勒索现金45000元,共计50000元,事后徐某某、张某某将所得财物二人均分。
4、2019年4月15日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其家门前的便道上堵住钱某某的施工水泥车,以其车辆路过会压坏路面为由,敲诈勒索钱某某,次日15时钱某某微信转账给张某某5000元后让其车辆通过,事后张某某将所得财物与徐某某均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徐某某、张某某索要钟某某10000元系押金之事,有调取的手机录音佐证,不足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张某某向孔某某两次索要50000元、向钱某某索要5000元并与徐某某均分的事实是否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害怕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的行为,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本案中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82000元应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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