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三部刑不诉〔2020〕25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为北京市丰台区**队**,出生地北京市丰台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9日补查重报。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5月至2019年4月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本市丰台区**路边,以同意事主卢某某在岳各庄**街路口摆摊为由,多次向事主卢某某勒索超市购物卡、香烟等财物。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请、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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