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04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南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
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底,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通过街头散发的名片广告获知济南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仲宫街道加州花园**别墅有一家“瀚澜苑健康会所”,通过加该会所广告微信的形式联系该会所客服,并于2019年5月30日到该会所。经询问价格、讨价还价、未做任何消费离开。随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为牟利,捏造“瀚澜苑健康会所有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谎言,向“12345”等政务热线不实举报。2019年6月6日经政务热线从中联络,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瀚澜苑健康会所”经理宋某某电话取得联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谎称自己在该会所消费被骗2200元,并以“不给钱就继续举报、自己公安有人让你关门滚蛋”等言语威胁、恐吓宋某某,并向其敲诈勒索8800元。当日宋某某为避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继续举报影响自己生意,通过微信转账形式付给犯罪嫌疑人张某某2200元。随后至6月11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继续多次拨打“12345”热线不实举报该会所,并继续通过微信聊天、打电话的形式威胁、恐吓宋某某敲诈钱财,6月11日宋某某迫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威胁、恐吓再次通过微信转账付给犯罪嫌疑人张某某5000元。
2019年9月9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被抓获后,经审查对上述涉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退出非法获得的全部赃款72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是出于敲诈勒索犯罪故意还是被欺诈后“维权索赔”供述多次反复,且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能印证犯罪嫌疑人部分供述的真实性;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虽有言语威胁行为,但系经市场监管部门协调后双方自行协商过程出现,并且该言语威胁体现在微信聊天过程中,该证据系被害人提供的复印件,未与原始电子数据比对,且已无法调取原始电子数据,现有聊天记录复印件无法排除修改、节选等合理怀疑,也无法排除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曾经与被害人一方发生消费纠纷的事实。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构成犯罪,本案达不到起诉条件,且已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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