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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人,现住衡水市**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劳动者。无前科。2018年6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7月28日转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29日转为监视居住。

本案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年初至2018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担任河北**公司**部经理期间,在该公司不允许和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扣客户车和不给客户办理过户手续、开具检车委托书、变更客户信息为要挟,以滞纳金的名义向客户索要钱财共计20起,涉案金额116800元,其中,37000元用于自己花费,剩余79800元交给了该公司总经理赵某某。该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但涉案数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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